“交警根本没有仔细看就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我该怎么办?”
小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了重伤,然而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却将其认定为主责,导致其在后续的诉讼维权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为此,他向我们求助,如何能够推翻这份不理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进行甄别并确定或者否定的行为。确认行为的主要特点确定或者否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关系。常见的行政确认有: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革命烈士确认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是行政确认的一种。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确认不同于技术性鉴定,技术鉴定一般是由专门的技术鉴定部门作出的专业技术评定,如伤残等级评定、职称评定,技术性鉴定不属于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定确定力的行为,两者作出的主体、效力都有本质区别。
二、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诉讼范围
一般来说,行政确认行为属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诉讼范围。比如,对于人社部门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将使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赔偿;不动产登记部门错误将某甲的房产登记在某乙名下,将使某甲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法分子通过冒名顶替方式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相对人的结婚信息,将使真实相对人无法登记婚姻信息……诸如此类的行政确认行为,相对人不服的,都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方式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其中属于“另类”。2005年,全国人大曾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专门作出解释,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无法行政诉讼,因此也不属于行政复议范畴。全国人大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证据”的定性,一举排除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可诉性。
事实上,全国人大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定性解释争议很大,在此次行政复议修法过程中,不少委员都提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于公民合法权益影响很大,很多时候是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将其定性为“证据”,显然无法起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建议将其和其他行政确认行为一起纳入诉讼复议范围。
然而可惜的是,目前全国人大并未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认定作出变化。
三、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只能按程序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明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因此,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途径只有“华山一条路”,即向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而复核能否改变原认定书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所以,本案也提醒我们,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要随便签字,有异议建议尽量据理力争当场提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再想推翻就很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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